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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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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布第1号令,调整并发布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同时废止。新名录调整历时十年,已初步与国际接轨,从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角度来看,与旧名录相比,有以下特点,检验检疫部门应尽早了解,做好应对准备:

  规范性。危险废物类别在参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47类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基础上,增加了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环境治理和非特定行业其他废物两项,可以避免检验检疫过程中的许多争论,解决一些模糊概念;附录A同时明确了498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名称,以化学名、别名、英文名对应列出,并标有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物质指定的唯一索引CAS号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委员会橘皮书中危险货物指定的UN号,对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提出更高的要求。

  科学性。列出了危险废物的行业来源,即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明确了危险废物8位数的唯一代码,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要求检验检疫人员必须熟悉进口废物原料产生、收集及加工的背景。

  针对性。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别用英文字母表明,如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可使检验检疫人员对进口废物原料查验时,根据其危险特性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作者:姚永华 侍晓宁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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