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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违法行为和一事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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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经济活动可能引发多种违法行为,这就给质监执法部门的界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最简单的事例是:一种违法行为触犯了多个法律条文。例如:某啤酒生产企业生产的啤酒存在伪造厂名的问题,并且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对于该单位生产的啤酒捆扎包装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给予处罚;对于该单位生产的啤酒伪造厂名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事实应当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和法律竞合的理论规定,对于该案,应当视违法情节的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假如对该违法行为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规定给予罚款的处罚,那么,对于其他违法事实可以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在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切不可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还有多种违法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条文的情形。例如:某企业生产不合格的钢材制品待售,质监部门对该批钢材制品依法封存,该企业将被封存的钢材制品擅自出售。在此案例中,该企业存在生产不合格钢材制品和擅自变卖被封存的钢材制品的两种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由于该企业实施的是两个违法行为,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所以,对于该案件中的企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在现实工作中,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往往会出现多违法行为触犯数个质监法条的情况,并且行为相互交叉,对于执法者来说很难区分。

  例如:2005年11月,某公司凭借一份虚假审核报告在某省质监局办理了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此后顺利通过年检。2006年3月,质监局做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6年5月,质监局就同一问题做出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对于该案件,2006年5月,质监局所做的处罚决定并非对前次行政行为的修改和补充,因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不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修改。质监局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针对该公司提供虚假的审核报告通过变更登记这一行为所做出,而不是针对该单位通过虚假的审核报告骗取通过变更登记及以后的持续状态所做出的,所以,2006年5月质监局所做出的处罚对2005年11月该单位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处罚,而不是对于该公司拒绝纠正违法行为使得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所做出处罚。

  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违法行为也将日趋复杂化,对质监执法者来说,只有不断学习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正确区分违法行为,以清晰的思路来处理案件。

作者:张恒山 井凤燕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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