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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质量不合格商家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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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赠品DVD漏电,消费者许女士被电身亡,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北京嘉临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临门公司)赔偿丧葬费17095.5元、死亡赔偿金157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362.5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237658元。

  2006年6月18日,嘉临门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华堂商场西服特卖场举行卖西服赠送DVD机活动期间,来商店购物的河北消费者许女士的丈夫赵先生拿着中了特等奖的宣传单,花了690元买了一套相思鸟男西服,商场随西服赠送了一套王牌DVD音响,此后许女士家中将该DVD机安装使用。2006年7月16日,许女士在自家东配房门口卫星接收器处触电死亡。

  河北省易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2006年7月16日6时许,许丽娟在自家东配房门口“大锅”(卫星接收器)处刷牙时触电死亡,现场勘验检查表明:在许丽娟家东配房北数第一间房屋门口的台阶北侧紧挨有一个铝制“大锅”(卫星接收器),“大锅”上接有天线通至北房东数第二间房屋的电视机上。

  据死者家属描述,发现时尸体头扎入大盆中,呈俯卧位,左手与“大锅”接触;后尸体被家属挪开,挪动尸体时感觉尸体身体有电,后切断“大锅”电线电源,才感觉无电;在北房东数第一间东墙上安装有电路保险盒,保险丝完好。

  2006年7月17日,河北省易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书确认,许女士系意外触电死亡。河北省易县电力局到事故现场调查家用电器测试过程的录像光盘显示:卫星接收器与电视机相连,电视机与一台DVD机相连,经检测,DVD机漏电导致卫星接收器漏电。

  庭审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导致许女士触电的DVD机,该机器的品牌为“LQ王牌”,经与易县电力局提供的录像光盘对照,可以认定该DVD机与录像中显示DVD机为同一台机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宣传单、销售小票及证人证言,可知被告将DVD机作为西服抽奖的奖品,同时可以证明赵先生购买了西服并领取了奖品。从河北省易县电力局的测试光盘与原告提交的DVD机比对后,可以证明该DVD机存在漏电情况,且测试光盘还可以证明该DVD机的漏电造成了许女士户外的卫星接收器漏电。因此,许女士触电死亡的原因系DVD机存在漏电的质量缺陷问题。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原告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标准。且被告应承担许女士女儿生活费的50%。

  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赠品也是商品。因为商家赠物是以顾客“买”为条件的,也就是说,顾客必须先承担购物的义务后,才享有获取赠品的权利,所以,商家购物赠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消费者按照要求购物,该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的物品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家有义务按照合同给付所谓赠送的商品,并保证质量。取得货真价实的赠品是顾客的权利,商家赠送的商品质量不合格,不仅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消费者获赠商品不合格,照样可以要求经营者给予修理、更换或退货,同时要求双倍赔偿。

作者:许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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