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自由裁量权之有限性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但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检验检疫部门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仍然是应该探讨的重要课题。

  根据我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具体的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及其有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对事实要件认定的自由裁量,罚与不罚的有限性

  检验检疫部门有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检验检疫管理事项的性质认定酌情裁量、确认其行为是否违反检验检疫管理秩序,并经过调查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但是这种罚与不罚的权力是有限的。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该法还规定,对于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而乱处罚的责任人应当追究责任。这是对不该罚而乱罚的限定。对于该罚而不罚,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罚轻罚重的有限性

  在检验检疫法律中,有很多法条规定的是酌定情节,即在量罚时,需由检验检疫部门酌定违法情节的范围、程度和轻重。所谓情节是指事物发生、发展的因果关系和演变过程。检验检疫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在实施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在有限的权力范围内,作出公正的判断。《行政处罚法》对此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选择处罚的对象、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如何罚的有限性

  我国现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进口或出口、责令退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商品、撤销或吊销资格、暂停业务等。对某一应受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违反行为,到底应如何决定处罚的对象、种类呢?根据处罚法定原则,当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从现行检验检疫法律看,有两种类型:确定型和选择型。此外,在对罚款数额的具体规定中,有的只规定了上限,有的既规定了上限,又规定了下限。从现有的检验检疫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罚款是所有行政处罚中用得最多、最广的一种,也是检验检疫部门运用自由裁量权最频繁的一种。在此,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不要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时限限定的有限性

  检验检疫法律中有些法条所规定的限期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既未具体规定履行的期限,也未规定其履行的幅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检验检疫部门就必须根据客观情势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履行的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的期限必须切实可行而又能体现严格执法,过短或过长都是不适当的。
作者:唐世焱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7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