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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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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它是检验检疫机关执法中客观存在的,其合理、适度运用,将有利于提高执法把关的效率,服务外经贸发展。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极易异变,成为一些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合法外衣”。因此探讨当前检验检疫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失范现象和防控对策,有助于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检验检疫执法体制,也是纪检监察部门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反腐倡廉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要求的具体体现,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主要表现

  目前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主要依据《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简称“四法三例”)行使执法职能。检验检疫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任务十分繁重,检验检疫施检部门在接单、预约、施检、处理、放行、出证、监管考核、行政处罚等环节有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失范现象

  大量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给检验检疫工作带来了积极的作用,也表现出消极的一面,若把握不当,容易产生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现象,以致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检验检疫秩序,败坏了政风行风。

  一些规定范围较宽泛,准确把握难。由于检验检疫执法个体不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加之感情因素、价值观念的影响,执法者在施检过程中,对存在的事实和情节作出检验检疫模式、时限、幅度的准确选择存在困难,客观上存在不同行政主体针对同样的事实和情节行使权力不一致,甚至同一行政主体针对同样的事实和情节前后不一致。

  给一些宗旨意识淡薄人员留下以权谋私空间,危害大。权力本身具有腐蚀性。具体执法中,一些工作人员在自利动机的驱动下,为人民服务的为政宗旨产生动摇,将自由裁量权当“私权”,严重影响了执法形象和威信,与社会和谐相违背。

  防控机制不够健全,有效监督难。当前系统各单位在对自由裁量权的防控和监督上还显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大,存在监督缺位、不到位或无从监督现象。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失范的防控

  党的十七大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新思路、新举措,强调要“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三个更加注重”。这就要求我们将反腐倡廉工作延伸到过去涉足不多或尚未涉足的新领域,更加积极地寻找反腐倡廉的着力点,提高整体效果。从上面分析,我们不难看到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检验检疫系统产生腐败的“源头”之一,完善防控机制,必将有效杜绝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保证行政效率,预防腐败,实现行政公正。

  一要加强教育和培训,建立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二要细化自由裁量的标准,积极探索先例制度。三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四要推进政务公开,努力实现管理手段信息化。此外,要适应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将检验检疫自由裁量的有关事项交由计算机系统“裁决”,如“政务公开电子化”、“电子审单、派单”、“自动抽检”、“出口货物口岸查验类别电子化”等,一方面可控制人为随意的裁量,避免执法者过早预知工作关系,形成固定“伙伴”和“圈地”现象,有效防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促进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也便于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还能提高行政效能。

  综上所述,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普遍存在于施检各个环节,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直接关系机关的执法形象,直接关系机关的政风行风状况,应该成为检验检疫纪检监察工作关注焦点。加强对检验检疫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防控是一系统综合工程,必须从源头抓起,重在防范;从制度抓起,重在落实;从队伍抓起,重在管理;从监督抓起,重在教育,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为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作者:黄永木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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