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管理体制的现实结构及大部分认证企业的自愿性,认证工作在基层监管方面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这给少数非正规甚至非法的咨询机构、培训机构、认证机构提供了生存空间,这就给管理体系认证带来了混乱,影响了认证工作的声誉,因此,切实加强基层认证监管,显得十分迫切。
一要进一步明确县级质量技监部门的监管职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却没有明确市、县的职责,而目前市、县质量技监部门从“机构‘三定’方案”上看,都有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督认证工作的职能,但由于上、下业务联动较少,所以这项工作介入得很少、抓得也较少,对区域内有多少机构从事认证业务、多少企业通过认证等情况掌握不准。
二要实行咨询、培训、认证业务的告知制度。以县为单位,在辖区内开展咨询、培训、认证的机构应当告知当地质量技监部门,由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派出观察员和行风监督员全程监督。这样才能体现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并便于对通过认证企业的后续监管。
三要切实加强通过认证企业的后续监管。《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事实上,这一点认证机构很难做到。现在不少企业在通过认证后,特别是服务和管理体系,往往只是把证书作为金字招牌用于商业宣传,而质量手册和管理制度却束之高阁。甚至出现买卖证书的现象,严重损害了认证行业的形象,也使认证工作失去应有之意义。而只有强化基层监管才能保证认证后企业和市场的健康运行。
(作者为江苏大丰市质量技监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