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范自由裁量的幅度。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明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况,明确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依据和幅度。
二是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和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三是坚持“开门审案”。针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邀请人大、司法局、党校、检察院等部门、单位的专家和领导参加案件的审议,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是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将所有执法依据和具体行政行为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并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