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日前下发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据《新快报》)
高温来了,而且如同老虎一样袭来。这让人想到了去年同期的高温天气,我国17省区遭高温热浪席卷,中央气象台一度拉响高温橙色警报。但也在去年,卫生部等4部门在2007年就出台的高温保障制度——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规定落实得并不好。
今年落实得怎么样?看报道,很多地方都着手高温补贴等一系列“清凉制度”的建构。但笔者身边,这个制度始终未见端倪。由此可见,制度的清凉,还存在不均衡性,并非每一个地方的劳动者都能及时享受到。
事实上,制度出台也仅仅是第一步,也不能说明劳动者能够切实受到保护。因为能不能落实才是个大问题。上世纪60年代,我国曾出台《降温防暑暂行条例》,在50年的时间里,这个条例既没被废除,也没做修改,几近一纸空文。
各地出台的“高温清凉剂”,究竟有多少单位会执行,这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很清楚的,放“高温假”和发“高温津贴”等,目前正遭遇着立法空白的窘境。如果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那么具体的决定权就会下放给各个企业。如果企业单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就会要求工人正常上班。在这种情况下,高温作业就无法避免。
在高温天气里工作,超常付出的劳动者需要更多的体贴关爱,这是社会的共识。很高兴政府正在为“火炉下”的工人“争取”权益。出台“清凉制度”可喜,让制度真正发挥清凉作用更任重道远。要想让制度真正发挥清凉作用,就必须在执行环节上进行细化,加强对用工企业、单位的教育、引导,尤其是要有严厉的惩戒制度,加以督促,以儆效尤。如此,才能真正把防暑降温政策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实处,而不单单是停在“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