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烟台市政府签发114号政府令《烟台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将为烟台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实施提供更实用、更具操作性的依据。
2009年,烟台市质监局根据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新形势,将原烟台葡萄酒、烟台苹果、龙口粉丝3个管理办法与需要新制定的烟台大樱桃、烟台海参、烟台鲍鱼3个管理办法进行整合,制定了《烟台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由市政府第16次常务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批准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业内人士表示,该办法必将对加大烟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力度、提升烟台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维护烟台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