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城市消费维权联盟2009年论坛上,联盟轮值主席单位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和北京、重庆、南京、广州等17个城市、地区的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向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内各大航空公司及票务代理机构和国外各大航空公司驻中国办事机构,发出了《关于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的建议函》(以下简称《建议函》)。
如今,搭乘飞机到境内外旅游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但机票和电子客票中的一些外文标识却让广大消费者如同雾里看花,给其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今年8月,重庆的魏女士带着外孙女到欧洲旅游,她们在欧洲一家航空公司驻北京办事处订了两张从北京到丹麦的往返机票。没想到,拿到手的机票竟然连一个中文也没有。看着满纸外文的机票,祖孙俩一头雾水,在机场里四处打听航空公司、航班号、航班时间等信息,以至于差点误了航班。
《建议函》中指出,不仅国外航空公司在中国出售的机票如此,国内航空公司销售的机票同样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问题。几天前,消费者韩先生从北京搭乘飞机回武汉,快到首都机场时,却不知手里拿着的电子客票是哪家航空公司的、需要到哪个航站楼登机,因为电子客票上的相关信息使用的是英文,没有加注中文说明。这让快到登机时间的韩先生焦急万分,只得四处打电话询问。今年3月15日,吴先生向江苏省南通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1月13日,他在南通一家航空服务公司预订了4张1月15日上海浦东到张家界的机票,而航空服务公司却错将电子客票的行程单打成了15FEB(2月15日)。当时,出于对出票单位的信任,加之时间匆忙,吴先生未对机票出行日期进行核对,当1月15日晚吴先生一行4人赶赴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却因出示的是2月15日的机票而被拒登机。
上述17家消协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国外航空公司在中国的办事机构或票务代理机构销售的机票或电子客票基本上使用的全是英文;国内航空公司及其票务代理机构销售的机票或电子客票在使用英文的同时,尽管有些信息加注了中文说明,但承运人、出行日期等信息却仍是英语标识。这些英文信息,要求国内的消费者个个都能看懂,显然颇不现实。这些事情看似很小,但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麻烦却不少。
《建议函》中还指出,机票或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消费者乘坐飞机的凭证,承载的信息量并不大,无非是承运人、航班号、机场、航班时间等,要让消费者看懂弄清并不存在什么困难。几年前就曾发生过消费者因为看不懂浦东机场与虹桥机场的英文缩写而误机的事件。类似的误会之所以屡有发生,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航空运输行业缺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尊重,服务意识不到位。
17家消协认为,机票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就效力而言,就是一种客运合同。作为承运人和出票人,不管是国外的航空公司,还是国内的航空公司,亦或是它们的代理机构,只要在中国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就有义务在出票时使用我国的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注明相关事项,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就违反了《合同法》、《消法》中的明确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理应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他们提出了3项建议:一是国外航空公司在我国的办事机构或票务代理机构应该尊重中国法律和中国消费者的阅读习惯,向中国消费者销售的机票或电子客票在使用外文的同时,应该全部加注中文说明;二是国内航空公司及其票务代理机构应该尽快对机票、电子客票行程单等乘机凭证进行梳理,对存在的类似问题尽快进行整改;三是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敦促各家航空公司全面、充分地尊重中国的法律和消费者的生活、阅读习惯及知情权,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措施,从根本上避免类似的问题不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