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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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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关于实施合肥市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近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出台了《合肥市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该细则规定,凡是在合肥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在2008年6月30日后获得 “标准化良好行为”的、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被列为“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制订省、市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将获得1-3万不等的奖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修订项目及(国家、省、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奖励办法按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细则对申报奖励的时间、地点、提供的材料作了具体的规定。申报时间:每季度申报一次,1月3日—1月20日,4月1日-4月20日,7月1日—7月20日,9月1日-9月20日为材料申报日。申报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服务窗口。提供的材料:1、合肥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奖励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细则对奖励办理的程序作了明确要求,市质监局负责受理材料的初审工作,完成初审后,提交市财政局复审。复审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应兑现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申报单位。

  同时细则也要求,符合奖励的单位均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报送材料,获证后一年内未申报的奖励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同一项目同类产品不重复奖励。对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奖励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本政策有关奖励的资格。

  该奖励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力促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作者:佚名 来源:合肥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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