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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质监局调解一起加油站计量投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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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一位1.4升排量的POLO牌轿车车主,因为说明书上油箱容量为45升,而加满油箱显示加了49.91升93号汽油,车主认为不可能向上海市长宁区质监局投诉该加油站。经协调,在双方认可的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加油站加满油箱,共计53.97升,经当事双方确认,调解结束。

  近几年来,投诉加油站“缺斤短两”时有发生。不少投诉的车主在油箱缺油指示灯亮起进行加油,并将油箱加满,随后以此次加油的金额作为以后加油的依据,遇到某次加油费用偏高,便认为加油站少加油多收钱,进行投诉。这里有三个误区,一是油箱缺油指示灯和车上的油量表不是计量器具,无法准确提供油箱剩余油量数值,只起到提示加油的作用;二是由于油价变动频繁,金额不足以确定加油数值,应以升作为计量单位;三是车辆说明书上的油箱容量是额定容量,通常车上油箱最大容量比额定容量要大10%-30%。针对这一情况,我局已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加大宣传力度,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长宁区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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