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请备案的函(冀建标函[2009]03号)。经国家建设部研究,同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同意第4.1.6、4.1.7、4.2.2、5.1.1、5.1.3、5.4.2(1、2、3、5、6)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4.1.5、4.1.9、4.2.1、4.3.1、5.4.3、5.4.5、5.4.8、5.4.9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444-200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