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全国部分地区查处“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案件工作会议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会议同时敦促广东省汕头高新区万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万利达)执行法院判决,停止使用“万利达”字号等傍名牌侵权行为。
据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是知名的品牌公司,所产的“万利达”系列产品已成为消费者青睐的名牌产品。而汕头万利达却将“万利达”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擅自在电磁炉、抽油烟机、电压力锅等产品上使用。此外,汕头万利达还授权中山万之达、万利达集团中山电器有限公司(系香港注册)、中山洪发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万利达”字号生产同类产品。汕头万利达及其授权企业除涉嫌擅自使用万利达公司企业名称外,还涉嫌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其产品销售范围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区。汕头万利达的行为造成了市场混淆,侵犯了万利达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汕头万利达侵权官司做出终审判决(2009闽民终字第38号),判决认为万利达集团拥有的注册号为1630323号“万利达”商标和1630324号“malata”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凯力”变更为“万利达”,存在“傍名牌”现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万利达”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万利达”商标,停止生产、销售标注“万利达电磁炉”商品名称以及含有“malata”字样域名;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以及家电杂志上刊登声明,向原告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所刊登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确定,并赔偿原告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调查取证等费用)45万元。
“然而对方却无视法院的权威判决,至今仍在四处招商,销售假冒产品。” 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这位负责人呼吁:对于此类恶意傍名牌行为,政府部门和全社会应该予以严厉打击,以支持民族企业发展,保护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