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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出台意见要求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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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今后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

  《意见》明确了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近期目标: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为目标,全面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现代农牧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牧林区建设,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力争到2010年,市、旗市区两级建立起精简、统一、高效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布局合理、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实现标准化生产。到2012年,苏木乡镇、大中型农贸市场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现监管重心下移,确保监管不留死角。2009年,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并稳定在80%以上;大宗农畜产品主产区、优势农畜产品基地、出口农畜产品基地的农牧业标准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关于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意见》强调要做好如下工作:把好五个环节,既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环节。建好五个体系,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体系。加强五个保障,既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增加资金投入,保障监管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实行目标管理,严格工作考核。2009年市政府将拿出100万元用于建立全市第一个流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意见》针对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现状,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总责,各旗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有监管责任。各旗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旗市区要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日常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到位。要确保检测机构的经费、设备、人员、工作落实。二是增加资金投入,保障监管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各旗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财政增加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农牧业部门要把农牧业标准化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重要工作,在经费上给予倾斜,为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市、旗市区两级农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创建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形象好的监管队伍。各旗市区要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人员、编制、设备要全部到位,正常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配套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四是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与新闻媒体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要以加强正面报道为主,宣传先进典型,注重社会效应;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者进行曝光。积极探索新闻媒体、执法单位和社会公众的互动机制,组织开展“下田间、进市场、查检测、看监管”等活动,让社会各界深入到检测中心、市场、超市的各个环节,观摩、监督执法行为。通过执法单位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互动,让人们真正相信吃的是放心菜、食的是放心粮,真正形成全社会关注、关心和支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五是实行目标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市政府将农牧业标准化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分解到各旗市区,年底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农牧业局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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