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时3个多月,一起不合格有机复混肥案浮出水面;
● 调查取证后,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 该案究竟该如何处置?读者来信邀你共同执法。
『我们是山东省日照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在今年2月份的一次执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为此特向贵报反映,希望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现将当时的情况介绍如下』
事情起因
今年2月上旬,山东省日照市质监局12365热线接到本地部分农民投诉,反映日照市某有机复混肥厂有关人员,打着科技下乡的旗号,向农民推销某牌生物豆粕活性有机肥,声称假一赔十,并通过村里的扩音设备进行宣传鼓动。但是投诉人反映买到手的有机肥料却与宣传的产品大不一样,将这种有机肥放在手里一搓感觉像灰土一样,还有的投诉者将有机肥放在脸盆里用水稀释后竟然发现稀释物中有沙砾。短短的几天时间,投诉者竟有30人之多,涉及肥料3400多袋,涉案货值30多万元。
检查结果
根据投诉线索,日照市质监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迅速出动,联系到相关投诉人进行调查处理。经现场检查了解到,该市某有机复混肥厂生产的“某牌”生物豆粕有机肥,每袋销售100元,其包装袋上标注“执行标准:NY525-2002,生产许可证编号:XK13-1399491,鲁农肥(2005)准字2102号,活性钙46%,生物菌20%,有机质20%,活性菌1.4亿/千克,总养分8%,净含量每袋50公斤”等字样,且印有“QS”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在该厂成品库检查时发现,印有相同标识的未经售出的同一批有机肥尚有2050袋,货值20多万元。经执法人员抽样检验,该批有机肥总养分仅为2.0%,有机质仅为2%,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案情审理
在执法人员得知该批有机肥检验结果后,立即采取了封存措施。在讨论如何处理这起伪造有机肥案件时,存在以下几种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批有机肥的生产企业是日照当地企业,该企业的产品属生产领域的产品,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管理,是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管主体,所以该批不合格有机肥理应由当地质监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批有机肥虽然是日照当地的企业生产的,但到目前为止有机肥还没有纳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其有机肥的主管部门是当地农业部门,且当地农业部门土肥站的工作人员也判定该批有机肥是假肥料,所以按照谁登记发证谁管理的原则,建议将该案转交当地农业部门处理比较合适。
第三种意见认为:因为有些农民通过12365热线向当地质监部门投诉的同时,也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且当地电视台也播报了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查处的情况,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还通过媒体提醒消费者积极与工商部门联系处理。鉴于此建议将该案并案转交当地工商部门处理较为妥当。
第四种意见则认为:在日照12365热线接到投诉后安排处理的过程中,日照12345市长热线也接到了投诉,并向质监部门了解过相关处理情况。因此对该涉农案件一定要高度重视,慎重处理。一方面要积极与市长热线沟通,向市长热线反馈已经受理的相关情况,包括投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有机肥数量及涉案货值,主动征得市长热线的处理意见;另一方面,虽然目前有机肥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但鉴于该厂在其生产的有机肥包装袋上有伪造“QS”及生产许可证标志等违法行为,质监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批有机肥产品进行封存处理,又因涉案货值较大,应依据相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