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国家质检总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对社会关注的缺陷调查和确认,以及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据悉,送审稿若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有望于今年年底正式颁布实施。
通读送审稿全文7章63条,人们会发现,相比现行其他几部有关产品召回的管理规定,该条例在一些基本概念和细节规定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最鲜明的变化是罚款额度的大幅提升。在《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3部法规中,对违反规定企业的罚款均为“最高3万元”,而送审稿规定的罚款数额上限则陡然增至50万元,就连罚款起点也达到20万元。
这种变化其实很好解释:现行几部召回规定均为部门法规,受立法法限制,部门立法有关罚款标准等规定不能逾越最高权限。送审稿能够做到大幅提高罚款额度这一点,说明它将是一部具有更高立法权限的更高级别的法规。由此也可以推断,一旦送审稿正式颁布实施,那么,现行召回规定处罚标准太低、惩戒效果太弱的问题将会随之改变。
送审稿作为更高层次的召回法规,实现在立法权限上的突破,表明我国召回制度正在向更完善、更健全的方向迈进,这无论如何都是令人欣喜和值得称道的。然而,也有人表示,送审稿虽然将成为一部覆盖范围广泛的一般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法规,其法律效力可以达到国家级,但该法规的许多规定还是不够“强势”。即使最高50万元的罚款已经超过现行部门召回法规的十几倍,若与发达国家的召回制度相比(比如在美国,违反召回规定的企业动辄被处以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的巨额罚款),这个标准还是显得太低,而且,我国大多数民众的心理期待也远高于这个数额。
我们相信,持有上述观点的人,其希望以召回法规的“强势”力量促进我国产品市场规范发展的出发点并没有错,但这种对召回法规“强势”力量的过分期待,不仅体现出他们缺乏对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综合考量,在法制及法治追求上,也透露出“法律万能论”和“严刑峻法观”的不良倾向。
要知道,我国在立法实践上,向来不倚重“刑不厌轻”、“罚不患薄”的做法,而是在“兴利除害,务在安民”的原则上,力求“约法省禁”,不出“苛令”,不成“烦治”。不管是现行的几部部门召回法规,还是将来要实施的国家级召回条例,其立法目的均不在惩罚,而在引导。其实,重引导的指向性,也是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市场外部管理机制的特点决定的,即制度本身必须既考虑有效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又顾及企业健康发展及公平竞争,在这两方面寻求一种平衡,并力求使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达成一致,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当然,不以惩罚为目的,并不意味着一部法律法规就缺乏威严。对于企业而言,法律法规的处罚本身或许并不严厉,但这种处罚的连带社会效应却很大,它的潜在威力会积存于市场。如果企业对此并不重视,那么其市场信誉就会遭到沉重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现实中,在召回问题上栽了跟头的企业是前车之鉴。
有人说,召回制度是一把悬于企业头顶的达摩克斯之剑,这个比喻很形象也很贴切。正可谓:召回立于世,悬剑之势成,不言而自重,不怒而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