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云南省质监局的部署和要求,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升检验队伍的法律意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月20日,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特检院)组织全院干部职工召开学习座谈会,学习《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条例》),积极宣传新《条例》,全面提高依法检验质量。
在会上,该院院长张绍旺对照着新旧《条例》进行了详细讲解,进一步加强了全院干部职工对新条例的认识,明确了特检院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这部《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自2003年6月1日实施至今,5年多来,这部《条例》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各方反映较好。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旧《条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进行修改已势在必行。
新《条例》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共八章103条。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增加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为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增加了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按照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到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安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张绍旺强调,新《条例》的施行,给云南省特检院的科学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新《条例》赋予了特检院监督检验权、定期检验权、进口检验权、无损检测权,检验收费权和培训权;云南省质监局也赋予了特检院事故鉴定的权力。同时,新《条例》的实施也给特检院带来了挑战。比如,特检院检验资源、设备、人才、科研不足,对新开展的检验工作能否胜任,这是目前摆在该院干部职工面前的最大的问题。机遇与挑战并存,该院干部职工表示:将以新条例施行为有利契机,抓住机遇,乘势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