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CC(联邦通信委员会)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电视必须是数字电视,同时13英寸以上的电视必须符合先进制式委员会(ATSC)标准的技术规范,而要达到ATSC标准的相关技术规范,将不得不用到ATSC会员企业的相关专利。据有关专家介绍,ATSC标准涉及很多专利。目前,已经有汤姆逊、LG等多家国外专利权利人提出要求,向每台数字电视征收30多美元的专利费,这显然是利润微薄的中国彩电企业所无法承受的。
2007年3月,在中国电子视像协会的倡导下,由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厦华、海尔、上广电、新科、夏新等十家中国彩电骨干企业,以每家出资100万元的形式,联合成立了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希望以抱团谈判的形式应对国外企业征收高额专利费用的要求。
中彩联公司总经理罗秋林说,经过中彩联公司和国内彩电企业近两年时间的艰苦工作,这种努力已经取得了效果。由于集体委托谈判,各种资源相对集中,包括人才资源、专利信息资源、彩电技术资源、彩电产品资源等,充分利用资源再加上正确的谈判策略,使我们完全被动挨打状态有了逐步改变,目前统计口径收费金额有较大降低。
2004年以来,美国某专利公司以其拥有的两项专利向中国的各大彩电企业收取专利费,并在美国起诉了上海某企业在美国的子公司。中彩联公司接受国内多家骨干彩电企业委托,代理其谈判和应诉,经过精心部署、共同努力,剖析其专利技术特性,掌握其专利动态信息,据理力争,终于基本解除了这个专利的收费威胁。
记者做了一个简单的估算,按照这家专利公司每台彩电收取1美元专利费、每年500万台出口目标地区计算,单这一项每年节省下的额外支出就达500万美元,可见效果之明显。
由于彩电专利谈判涉及内容庞杂、专业性强,与国外专利权利人进行谈判是非常困难的事。罗秋林介绍说,对于外国人声称拥有的上万项彩电专利,在收费时会泥沙俱下一起抛给中国彩电企业,这时就需要一一搜索、甄别、分析,看看哪些是过期的,哪些是无效的,专利的价值到底是多大,否则不加辨别地全部接受,就会上当吃亏。这些工作需要专业性的人才,他们既要懂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又要具备彩电技术知识,资料全是各自分散的,如果国内彩电企业自己单独做,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且没有实力的企业根本无法做到。但中彩联公司作为专职企业,目前已经延揽了很多这方面的人才。
2008年,美国一家著名品牌企业作为专利权利人前来收费,声称有8000多项专利,但经过中彩联公司的尽职调查,发现大部分是无效的垃圾专利:如专利过期、技术过时、技术含量低我们用不到、专利权属不清等,而他们所谓的核心专利则没有被双方认可。经过透彻的分析,使谈判工作变得简单,国内彩电企业承受的压力有所减少。
与此同时,国内有关骨干彩电企业也坚持与专利权人据理力争。如TCL公司收到一家公司相关专利每台彩电收费5美元的要求,经过积极的应诉与多方努力,该公司主动放弃了单独收费的要求,进入其他“专利池”与其他权利人一同捆绑收费,降低了总体费用。
中彩联公司总经理罗秋林认为,总体而言,尽管目前中彩联公司就中国彩电出口专利收费谈判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突破了原来完全被动的局面,但这毕竟是被动之举。中国要从彩电大国进入彩电强国,广大彩电企业就必须练好内功,提升整个彩电行业的创新能力,提高彩电专利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