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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进口食用鱼和海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兽医卫生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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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进口的活鱼、经冷却和冷冻的鱼,海产品和海产品经过热加工制作的成品,必须是生产和来源于有出口国官方兽医局许可证、允许提供出口产品、其产品经确认适于人类食用、并在官方兽医局长期监督下的企业。

  鱼和海产品必须来源于加工企业(包括捕鱼加工基地)所在的行政区最近3年内无非洲猪瘟和最近12个月内无口蹄疫。捕到的海鱼和淡水鱼以及海产品,应由出口国官方兽医局采用出口国现行的方法检疫蠕虫、肠虫、细菌性和病毒性感染。如果发现蠕虫和肠虫在出口国官方兽医局允许的范围内,应采用目前允许的方法对鱼 进行无害化处理。来源于养殖基地的鱼和海产品不得饲喂含采用遗传工程学加工原料制成的饲料,或其他遗传变型源性饲料。

  以下冷冻的鱼和海产品不允许输入俄罗斯:

  产品的中心温度高于零下18℃。

  接种过沙门氏菌或其他细菌性感染的病原菌。

  经过染色物质、电离辐射、或紫外线作用,有传染病特征的病变。

  感观鉴定指标不合格的产品。

  在仓储期间解冻过,经染色物质和香料、电离辐射或紫外线加工处理过。

  通过兽医卫生检疫和检验的海鱼、淡水鱼、海产品及用海鱼、淡水鱼、海产品加工制成的成品,不得含有天然或人工合成的雌激素、荷尔蒙物质、甲状腺制剂、抗生素、杀虫剂及其他药物制剂,鱼和海产品经确认适合人类食用。

  鱼和海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化学毒理指标和放射线指标均应符合俄罗斯现行的兽医卫生规则和要求。

  包装和包装材料应是一次性的并符合卫生要求。

  运输工具应按出口国习惯使用的规则进行处理和准备。该要求中规定条件的执行应完全经由出口国官方兽医签字的兽医证书确认。

  只有当进口商收到俄罗斯兽医与植物卫生监督署签发的许可证后,拟出口俄罗斯的未经热加工的产品方可启运。俄罗斯兽医与植物卫生监督署保留派自己的兽医专家对养殖基地进行鉴定的权力,并保留对鱼类及海产品加工企业出口俄罗斯供货能力进行鉴定的权力。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网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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