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泰安市质监局岱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一处成品油加工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成品油加工场业主正在用土炼油法生产成品油。现场查获土法炼制的成品油0.5吨,查获用于土法炼油的原料废旧轮胎0.25吨,土炼油炉4台,储油罐1个,3吨电动葫芦1台。经调查,该业主共土法炼制成品油6.5吨,已销售6吨,销售价2560元/吨,成本价2460元/吨,总货值16640元,获违法所得600元。该业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封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六十条的规定,泰安市质监局岱岳分局对该土法炼油业主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用于土法炼油的原辅材料及工具、设备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执法人员已对该土法炼油窝点进行了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