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警示通报》和河南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及使用企业管理规范》,洛阳检验检疫局日前提出三项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豫西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监管。
一是强化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将组织对所管辖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重点企业进行排查。对原料采购记录、台账,木质包装处理、销售记录,灭虫防疫记录及现场管理进行检查,以验证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能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标识加施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备案工作,在申请考核、远程电子监控、日常监督管理、复查换证等工作中规范执法,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监管有效性。
二是加大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的监管力度。自2008年10月13日起在出口报检时,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应在报检资料上提供相关木质包装信息,注明:“该批货物木质包装系采购自×××(木质包装IPPC标识加施企业名称),IPPC标识流水号为×××—×××。”同时提供木质包装IP?鄄PC标识加施企业出具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综合科及业务科室人员应加强审单工作,确保提供有关单据的真实有效。在检验检疫有木质包装的出境货物时,相关检验人员应对抽中查验批次的货物木质包装使用情况进行有效查验,核对IPPC标志及流水号,是否与企业提供的有关单据的内容一致,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植检科有关人员。对发现盗用、伪造IP?鄄PC标识等违法行为的,洛阳局将立案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是进一步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强对检验检疫业务人员、出境货物木质包装IPPC标识加施企业、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的培训和宣传工作,重点是国家质检总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及河南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及使用企业管理规范》的规定,提高其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和掌握相关要求,增强企业自觉遵法、守法意识,指导并监督企业按照国际检疫标准生产或采购合格的木质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