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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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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

  此次试点工作将自10月1日起,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期限为2年。试点期间,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同意,从事其他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申请相应资质认定。

  通过此项试点工作的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将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近期将联合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共同研究实施方案,统一部署试点工作。(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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