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赣州市委、市政府“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服务沿海发达地区产业向赣州梯度转移,赣州市质监局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检验检测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采取七项切实可行的举措,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一是坚决杜绝趋利执法。对一般质量问题,实行首查不罚;对非主观故意的首次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处罚幅度下限处罚;对新办企业投产半年内不罚款(故意违法除外),以整改帮扶为主;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采取帮扶整改措施并督促行政相对人整改。
二是切实解决重复执法。确定市局由稽查支队统一对外执法,县级局由稽查大队、食品办、安全股负责,其它股、所、办一律不得执法,并明确了市、县两级执法范围。
三是有效防止随意执法。行政执法必须根据上级统一行动或专项整治文件、定期监督检验、专项抽查计划、群众举报投诉、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或上级交办,方可进行执法检查,凡产品质量问题须有质量检测报告。
四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作出处罚决定须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并经案审会集体讨论,防止过重过轻处罚。
五是避免重复抽样现象。定检周期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对同一生产者的同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年内不超过2次,间隔须在3个月以上,已进行国家监督抽查的间隔须在6个月以上。
六是规范检验检测收费。质检、计量、特检等所有检验检测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执行。对天秤、砝码检定费高于购置费的,低于购置费收取检定费。省、市重点企业按服务承诺减免收费。
七是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服务质量。坚持科学和谐发展,忠实履行质监职责,做到在服务中体现监督,在监督中体现服务。
同时,加强队伍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八严禁”等规定,严禁执法检查中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