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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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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发布关于CNAS-CC11:2008《强制性文件——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等三份认可规范文件及其实施安排的通知:

  各相关认证机构、认可评审员:

  经CNAS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批准,CNAS于2008年7月21日发布以下等同采用国际认可论坛(IAF)强制性文件制定的认可规范文件:

  1.CNAS-CC11:2008《强制性文件——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等同采用IAFMD1:2007《IAF强制性文件——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2008年11月20日实施;

  2.CNAS-CC12:2008《强制性文件——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等同采用IAFMD2:2007《IAF强制性文件——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2008年12月14日实施;

  3.CNAS-CC13:2008《强制性文件——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等同采用IAFMD3:2008《IAF强制性文件——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2008年9月15日实施。

  现就上述认可规范的实施安排说明如下:

  (一)CNAS-CC11:2008《强制性文件——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

  CNAS-CC11:2008将代替CNAS-CC12:2006(IAFGD2:2005)附件3、CNAS-CC32:2007(IAFGD6:2006)条款G.5.3.5~G.5.3.13和CNAS-CC42:2006附件2。依据IAF要求,CNAS-CC11:2008的实施日期为2008年11月20日,此前为该文件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CNAS-CC12:2006附件3、CNAS-CC32:2007的G.5.3.5-G.5.3.13和CNAS-CC42:2006附件2仍然有效(CNAS-CC12:2006、CNAS-CC32:2007和CNAS-CC42:2006将于2008年9月15日废止,但CNAS-CC12:2006附件3、CNAS-CC32:2007的G5.3.5-G5.3.13和CNAS-CC42:2006附件2的有效期延续至2008年11月20日),CNAS秘书处将在评审中关注认证机构与CNAS-CC11:2008的符合性,对于不能符合CNAS-CC11:2008的情况,认证机构应在2008年11月20日满足相关要求。

  相关认证机构应确保自2008年11月20日起符合CNAS-CC11:2008的规定,对于仍然不能符合的情况,认证机构应向CNAS秘书处提出声明,CNAS秘书处将按照相关认可规则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CNAS-CC12:2008《强制性文件——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CNAS-CC12:2008将代替CNAS-CC12:2006(IAFGD2:2005)附件4、CNAS-CC32:2007(IAFGD6:2006)附件2和CNAS-CC42:2006附件4。


  依据IAF要求,CNAS-CC12:2008的实施日期为2008年12月14日,此前为该文件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CNAS-CC12:2006附件4、CNAS-CC32:2007附件2和CNAS-CC42:2006附件4仍然有效(CNAS-CC12:2006、CNAS-CC32:2007和CNAS-CC42:2006将于2008年9月15日废止,但CNAS-CC12:2006附件4、CNAS-CC32:2007附件2和CNAS-CC42:2006附件4的有效期延续至2008年12月14日),CNAS秘书处将在评审中关注认证机构与CNAS-CC12:2008的符合性,对于不能符合CNAS-CC12:2008的情况,认证机构应在2008年12月14日满足相关要求。

  相关认证机构应确保自2008年12月14日起符合CNAS-CC12:2008的规定,对于仍然不能符合的情况,认证机构应向CNAS秘书处提出声明,CNAS秘书处将按照相关认可规则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CNAS-CC13:2008《强制性文件——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

  CNAS-CC13:2008将代替CNAS-CC12:2006代替(IAFGD2:2005)附件5和CNAS-CC32:2007(IAFGD6:2006)附件3。依据IAF要求,CNAS-CC13:2008的实施日期为2008年9月15日,此前为该文件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CNAS-CC12:2006附件5和CNAS-CC32:2007附件3仍然有效,CNAS秘书处将在评审中关注认证机构与CNAS-CC12:2008的符合性,对于不能符合CNAS-CC12:2008的情况,认证机构应在2008年9月15日满足相关要求。

  相关认证机构应确保自2008年9月15日起符合CNAS-CC12:2008的规定,对于仍然不能符合的情况,认证机构应向CNAS秘书处提出声明,CNAS秘书处将按照相关认可规则采取相应的措施。

  上述认可规范文件的电子版已经放置在CNAS网站的“认可规范”栏目中,请相关认证机构和认可评审员自行下载。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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