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武汉市质监局在湖北全省率先制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一般性案件且情节轻微的,确定了教育规范、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的三步式程序,使行政处罚既有章可循,又更人性化。
多年来,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重错轻罚、轻错重罚、议价处罚、随意处罚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两套新规的实施,首次从程序完善和标准细化方面,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严格限制,依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两清理 两制定 四优先
自2007年开展“执法过程规范年”活动以来,武汉市质监局决定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针对行政处罚中存在着随意性或畸轻畸重的现象,该局局长樊启祥提出: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改善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他要求全局上下更新执法观念,创新执法方式,梳理法律法规,制定出合法合理、行之有效的规则标准,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涉及质监部门职责履行的法律法规文件现有1000多个,《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均自成体系。如何制定相对统一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武汉市质监局组建专班,抽调骨干,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方法,对这项新课题进行攻关。
“两清理”和“两制定”的工作迅速展开:清理以罚代管和重罚轻管的乱作为、清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自由裁量权条款;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程序、制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标准。工作专班和相关处室集思广益、分工负责,对所有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以及违法行为的种类、执法依据和处罚幅度,进行了归类整理。
在此基础上,他们进一步确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四优先”总原则,即教育优先、公正优先、服务优先、下限优先。依据适用的75条共78款行政处罚规定,参照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和事实,制定了相对统一的从重、一般、从轻、减轻的行政处罚规则和一系列量化标准。
两份处罚决定见新意
围绕《办法》和《标准》的制定,武汉市质监局对集体审查自由裁量权、案件三级审理三分离、减缓免的再次审理等制度进行了配套完善,对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实行严格考核、过错追究。与此同时,他们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加紧落实和全面推行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前不久,有两家生产企业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未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先后被执法人员调查认定。根据其违法生产的事实和相关行政处罚规定,可对这两家企业分别处以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过案审委员会的集体审理,大家认为这两家企业的违法行为不是故意的,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企业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不但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工作,还能及时主动整改。按照教育和整改的优先原则,武汉市质监局对这两家企业作出了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其停止无证生产,同时免于罚款。
两份处罚决定下达后,武汉市质监局再次派出有关人员,从法律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为这两家企业提供“一站式”跟踪服务。通过双方的努力,目前这两家企业的各项整改措施已经到位,生产经营开始走上正轨。
对此,法学专家、湖北省质监局副局长刘嗣元认为,这项工作经验的核心是调整法律关系的理念更新。它体现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主,反映出行政执法的行为和目的一致性。通过规范自由裁量权,不断完善法律秩序和提升行政能力,为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环境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