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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质监探索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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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1月开始,浙江省在全国率先组织实施咨询机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规定未经批准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强制性认证咨询活动。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全方位强化了咨询环节监管,填补了监管环节的缺失。

  为全面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效实施,浙江省质监部门采取多项举措,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安全。

  例如,按照强制性认证的技术标准要求,利用政府监督抽查手段,把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检查与监督抽查结合起来,加大检查力度,并视企业的规模、信用状况等确定巡查次数,实行分类管理。

  针对质监部门发现获证企业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除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后处理外,浙江省还实行证书抽查建议制度,以通报、建议函等形式,要求认证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作出处理。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组织召开不合格企业质量分析会,邀请认证、检测专家现场讲解存在的问题、风险隐患以及改进措施,帮扶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同时,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督促认证机构采取暂停证书、撤销证书等措施。目前,该省共有39家不符合认证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被予以关停。

  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质监部门在设计监督检验、检查项目时,尽可能做到与强制性认证一致,实施检验报告互认。如经协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同意把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作为认证结果确认依据之一,不再重复安排检验。

  对企业而言,如何实施认证产品关键元器件一致性,是降低成本的重要措施。为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避免监管错位、越位,浙江省质监部门在乐清市开展漏电断路器认证一致性试点工作中,加强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全国低压电器标准化委员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有效面对技术壁垒,缩短了认证时间,减少了认证费用,扶持和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走出了一条行政监管与认证技术互动的新路子。

  随着认证机构的不断发展,认证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甚至出现“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为此,浙江省积极组织实施认证咨询市场准入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的作用,倡导行业自律,杜绝有不良行为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参与认证咨询。对两次通报的质监部门下属技术机构审核人员,通过告诫的方式,提高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意识,共同做好审核员管理工作。

  认证机构的证后监管和地方质监部门的行政监管存在空隙,是导致强制性认证有效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浙江省质监部门在国家认监委的指导下,在乐清、嵊州、鄞州3地开展了低压电器、吸油烟机、电线电缆、汽车配件等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咨询、检测、生产、销售等全过程监管工作,探索工作新途径。

  比如,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基层质监局把工作中遇到的监管手段、技术难题、证品不一致等问题及时报告省质监局,由其联系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加强与发证机构的信息沟通和联动,使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反认证一致性的行为能及时反馈到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在证后监督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质监部门,这样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认证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相应处理,从而有效弥补了因监管方式不同所引起的监管空隙。

  实施咨询机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针对不少企业在咨询环节存在的包办认证、操纵资料、虚假包装、咨询人员业务水平差等严重影响强制性认证有效性的客观事实,为完善监管链条,浙江省质监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认监委的政策支持,在全国率先组织实施咨询机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规定自2008年1月开始,未经批准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强制性认证咨询活动。

  推行认证证书状态有效性闭环管理。对有效、暂停、撤销、注销4种状态认证证书,分别采取了相应的监管,实现了对认证证书不同状态有效性监管的全覆盖,实现了认证状态的闭环管理和监管的无缝对接。

  据悉,自从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电线电缆3C产品实施质量安全监管以来,目前,浙江省这5大类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了质量档案,重新确认了20967张证书覆盖的2668家企业100%符合认证生产条件,5类产品抽查合格率达93.9%,其中抽查大型企业产品合格率为100%。
作者:王惜纯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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