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用字混乱现象将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健全,在今后被逐步规范和标准化——1月4日举行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兰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兰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举意味着本市行政区域内书写、印刷、刻铸、电子显示等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将被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社会用字将会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服务。
《规定》所称社会用字范围涉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名称牌、公文、公章、布告、宣传栏等用字;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的牌匾、标语、地名、广告、指示牌、建筑物墙体、各种标牌等用字;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域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港、街等用字;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销售的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用字以及汉语出版物用字,各类文体活动和会议用字等10大类。
除文物、古迹以及历史人物、革命先烈的墨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体,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已经注册的定型商标用字,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和特殊情况等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其他领域的社会用字将执行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规定》对社会用字管理监督工作进行了职责分工:报刊、图书、电子、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影视、戏剧、屏幕、演出的用字分别由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用字,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书和广告、招牌、说明等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计量单位用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域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港、街等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上述范围以外的用字,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规定》将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当天的常务会议还决定,为配合《规定》颁布施行,将在全市组织社会用字管理普查活动,加强社会用字管理,逐步消除社会用字混乱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