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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国际经验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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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言

  我国现阶段过度包装问题比较严重,出现了大量超过包装基本功能需求的商品包装,表现在耗用过多的材料、使用过大的体积、采用奢华的装饰等来包装产品。过度包装的现象在保健食品、酒、茶、化妆品等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商品过度包装产生厂很多问题,对社会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增加消费者负担、浪费资源和能源、污染环境以及助长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从国际上看,主要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限制过度包装的成熟做法,并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商品包装必须符合其相关规定。在我国加入WTO后,经济进一步融入到全球化的经济体系的过程中,如何规范并引导商品包装适度化,避免商品因过度包装而被拒之门外,蒙受损失,已是当务之急。

  2 主要发达国家的做法
  尽管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体制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世界各国在抑制商品过度包装方面有很多共同之处。各国政府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管理体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地调整,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从这些国家的具体做法中汲取经验,有助于我们搞清楚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更有效地控制商品包装的过度化问题。

  2.1 德国
  在德国,管制过度包装的主要政府部门是环境部,解决过度包装问题主要采用的是立法和经济手段。

  1990年,德国政府颁布厂第一部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规《包装—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法令》。该法规旨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于不可避免的一次性包装废弃物,规定必须再利用或再循环;法规还强制性要求各生产企业不仅对产品负责,而且还要对其包装的回收负责,并责成从事运输、代理、销售的企业、包装企业及批发商回收它们使用后的包装物,同时也可选择将回收责任委托给专门从事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公司。1994年,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循环经济及废弃物法》。该法案明确了在废弃物管理政策方面的新措施,其中心思想就是系统地将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理念,从包装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促使更多的物质资料保持在生产圈内。该法要求生产商、销售商以及个人消费者,从一开始就要考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问题。在生产和消费的初始阶段不仅将注重产品的用途和适用性,而且还要考虑该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终结时将发生的问题。从根本上而言,无论任何组织生产和销售消费品,都对因此而产生的废弃物的避免、回收利用、重复使用和环境妥善处理等负责。废弃物的所有者或产生者,首先要自身负责避免或回收和处耶废弃物。

  根据《包装—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法令》成立了专门从事废弃物回收的公司——德国双元系统(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简称DSD),也称为绿点公司。DSD回收范围限于销售包装废弃物,其他包装由另外一些回收组织回收。

  DSD是由近100家生产及销售企业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享受包装法规规定的免税政策,在国家环境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以收费经营的方式,协调地方政府、废弃物管理部门与回收公司各方的利益,明晰各方职责权益,使回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DSD公司对委托他们进行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包装企业及进口商发放许可的“绿点”标志并收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回收废旧包装件的不同类型,而分别按重量、体积或面积进行计算。

  对于多次使用的包装则是通过抵押金制度进行回收再用。1998年德国政府通过了《饮料容器实施强制押金制度》,这是欧洲第一个有关包装回收的法令。根据该法令,如果一次性饮料包装的回收率低于72%,则强制性的押金制度必须实行。德国从实行这一制度以来,顾客在购买用塑料瓶和易拉罐包装的矿泉水、啤酒和汽水等时,均要支付相应的押金,顾客在退还空罐时,领回押金。押金制度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包装品的回收率,更重要的是让人们改掉使用一次性饮料包装的消费习惯,转向更有利于环保的可多次使用的包装。

  2.2 日本
  1995年6月制定并实施的《容器包装循环法》中规定,包装中的间隙不能大于20%,商品之间的间隙不能大于5毫米,商品在包装中占据的空间不得小于80%,包装的成本不得超过内装物的15%。2005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该法特别规定了生产者的责任,即从产品制造到废弃物处理的全过程,生产者都要承担责任。

  日本政府机构在2001年实行重大改革,将环境厅升格为环境省,将原来多个部门负责的废弃物管理职责统一划归环境省(生活垃圾的管理和处置也在其中)。同时,法律明确划定了环境省和经产省两大推进循环型社会主管部门的职责。环境省负责废弃物的收集、合理处理和设施运行环境管理工作,经产省主要从有效利用资源、促进产业发展方面进行支持。两部门在共同推进循环型社会工作中建立了良好的分工合作机制。

  2.3 韩国
  韩国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特别制定《资源节约与再生使用促进法》,并制定总理令与施行细则,明文规定限制各类商品的包装空间比例、包装次数及包装材质等。

  韩国各地方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对产品包装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在市场检查过程中认为有过度包装嫌疑的产品,要求企业将产品送经由政府授权的过度包装检查鉴定机构进行检查和检测,费用由制造厂商或进口商负担。对认定为过度包装的产品,视不同情况处以罚款,在包装改善合格前禁止销售。消费者和使用者町以检举、揭发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违反包装空间和包装层次的事例,有关部门经核准子以处罚,同时给予检举者一定的奖励。

  3 国际趋势和主要经验
  3.1 控制商品过度包装动因从安全推动转向环保推动
  包装业的发展关键取决于经济的发展。包装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包装工业的发展经历了4个阶段:原始包装阶段、大包装阶段、小包装阶段、绿色包装阶段。

  随着商品的繁荣和包装工业的迅速崛起,包装废弃物也与日俱增,一些包装材料难以回收和处理或回收管理不力,加之人们的环境意识还很差,随意丢弃废弃物,这些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环境污染。

  以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国际包装工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次会议上,183个国家和70多个国际组织共同发表了《关于环境保护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促使全世界将环境保护作为生存与发展的中心。倡导、开发并使用绿色包装,已成为包装工业乃至世界贸易不可逆转的潮流。也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其目的就是通过以不污染环境、保持人体健康为前提,充分利用、节约自然资源,降低能源消耗。

  3.2 通过立法限制过度包装
  控制商品过度包装,有相当程度的“外部性”,不是完全依靠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因此,需要政府干预。

  主要发达国家有的有专门的包装法,有的国家则在相关法律或政令中涉及包装问题。美国、加拿大法律规定,只要非技术上所需要而包装内有过多的空位,包装与内容的高度、体积差异过大,无故夸大包装情形之一者,就属于欺骗性包装。

  日本为了防止欺骗性包装,制定了《包装新指引》,对包装空位、包装成本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强调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3.3 制定标准限制过度包装
  标准控制就是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没定限制。

  欧盟为了限制过度包装,依据欧盟包装指令,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制定了编号为ENl3427—ENl3432的系列标准。其中,EN 13428与限制过度包装直接相关,是从源头控制过度包装的包装减量化标准,其他几个标准从包装再利用、包装材料再循环利用、包装能源回收、包装有机回收的角度对包装废弃物处理进行厂规范。根据欧盟协调标准的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又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相关标准。

  3.4 通过经济政策限制过度包装
  德国通过对居民征收垃圾清理费,引导消费者选择简单包装。德国各个城市的垃圾收费方法不尽相同,目前,大多数城市采用按户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方式。据统计,四口之家平均每年要缴纳垃圾处理费600-700马克。消费者为了避免缴纳垃圾处理费,常常将没有用的包装材料留在商店里。根据德国法律,商店有责任回收处理这些包装材料,处理这些包装材料的工作最终都落在制造商的身上,这些麻烦迫使制造商不得不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

  3.5 加大生产者责任,限制过度包装
  加大生产者的责任就是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还需要对报废后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的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或者处置的责任。

  在德国,加大生产者的责任是德国从源头上避免过度包装的关键。目前德国正在实施的“双元回收系统与绿点计划”和“抵押金制度”就是加大生产者责任的具体体现。

  过度包装在韩国属于违法行为,为了落实物品包装比率和层数的限制,韩国政府强化了商品制造商和进口商对产品包装的责任制度,对于生产和进口过度包装商品的企业加大了处罚力度。

  4结论和建议
  过度包装问题的产生具有非常复杂的原因,其中既有市场经济中企业逐利行为的外部性问题,也有消费观念扭曲造成对过度包装客观需求的问题,因此应该从多角度、多层面人手解决过度包装问题,通过法律和标准限制企业对产品过度包装,通过经济政策引导企业走向适度包装、绿色包装,通过引导消费观念减少对过度包装产品的需求。

  我国现阶段商品过度包装可分为欺骗性包装和奢华性包装两类。欺骗性包装是指包装内有过多空位,包装与内容物的高度、体积差异过大;奢华性包装是指包装成本远远超过产品成本的包装。

  结合我国现阶段商品过度包装问题严重的现状,参照国际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
  标准的制定可以从技术层面上限制包装的层数、包装空隙的比率、包装成本与产品成本的比例等,通过标准的实施强制企业进行适度包装。
  (2)通过经济政策限制过度包装
  制定类似德国的包装废弃物回收的经济政策,采用经济手段促使企业主动减少包装的使用量。

  (3)加快包装法的制定
  利用法律手段加大生产者责任,为解决过度包装问题提供法律基础,限制过度包装。

  参考文献
  1 王俊华.德国规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及借鉴.特区经济,2006(10)
  2 骆益琼,丁军,戴颖洁.过度包装的立法规制.科技经济市场,2006(4)
  3 武军,李和平.绿色包装.北京:中国轻工出版社,2007
  4 崔若光等.商品包装概论.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5
  5 庞芳兰,梁孝忠.从商品的过度包装看循环经济.商业时代(学术评论),2006(10)

作者:汤万金 杨跃翔 来源: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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