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标识不全应如何处罚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近日,某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密封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厂仓库内密封条的外包装纸箱上标识内容不全,没有标注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箱内也没有附签。经核查,该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没有在质监部门登记备案。被查的密封条共140箱,货值26000元。执法人员对密封条抽样检验,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要求企业限期到质监部门办理标准登记备案,但该企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也没有到质监部门办理标准登记备案,而所抽检的密封条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

  在对该案定性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该按照标识不全处罚。

  《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县级质监部门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内容合法性无权审查,只有对企业标准有权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或限期整改。而该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是国家标准,法律法规上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到质监部门登记备案才有效,也不因未登记备案而无效。况且,对被查获的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也符合标准要求。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二)项“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和第(三)项“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二种意见:应该按照无标准生产处罚。

  因为该企业产品外包装箱上没有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也没有在当地质监部门注册登记,应属无标生产。按照该省《惩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条例》第7条第(二)项“无执行标准的”,第20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笔者认为,按第一种意见处理比较合理。
  1.该产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标准检测也合格,只不过没有标注,不能算无标生产。
  2.应该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上位法,而《惩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条例》是该省发布的,属下位法。从效力上讲,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以上分析妥否,请各位同仁赐教。

  (作者单位:山东武城县质监局)
作者:王金财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1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