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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惠安出台《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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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惠安县出台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时,因失职或渎职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能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据悉,追究相应过错责任内容有10种情形,追究形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该规定的出台对该县开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起到有力的保障和督促作用。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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