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中山检验检疫局积极开展供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对5家出口蔬菜加工企业和21个蔬菜种植基地进行了全面的专项整治。经过中山局领导的精心部署,有关工作人员努力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初见成效:暂停了一家加工企业的蔬菜出口,暂停了两家种植基地向出口蔬菜加工企业的供货;备案蔬菜种植基地由去年的5个增加到现在的21个,种植面积已有6752亩;今年1月至10月15日,经中山局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澳鲜蔬菜498批、11203.54吨、货值266.94万美元;基本上杜绝了供澳蔬菜被通报农残超标事件的发生;出口量由国庆节前每天5车、30多吨,增加到现在每天7车、40多吨。
为了彻底消除质量隐患,中山局真抓实干,下大力气,10月1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从7个方面开展了供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管理,如实核销外地供货
要求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完善内部管理,内外销蔬菜加工和储存有明显区域、标志,绝不允许在同一加工企业、同一时间同时加工内、外销的蔬菜。此外,出口蔬菜加工企业自己建立的供澳蔬菜种植基地,对将采收的蔬菜应做好计划,并开具“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供货证明”,交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对外地开具的“供货证明”严格核销,报检时须附“供货证明”及核销扣数表。
认真填写“出口蔬菜记录”,诚实填写标识,归档保存“供货证明”
要求每个加工企业对每天出口的蔬菜都必须认真、如实地登记在“出口蔬菜记录”本上,蔬菜加工企业加工后待出口的蔬菜必须系挂种植基地备案号、加工企业注册号和货物品名、净重等信息的标识,其中,标识卡上蔬菜的“净重”必须与蔬菜实际重量相符。此外,把加工企业下属种植基地开具的、以及外地来的“供货证明”第二联(红色)归档保存。加工企业自己的种植基地不再填写“出口蔬菜记录”本,而是把本基地开具的“供货证明”第四联(黄色)按时间顺序归档保存。
加强种植基地管理,确保原料安全卫生
出口蔬菜加工企业是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备案种植基地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对备案种植基地的各项管理措施、制度,配备对种植基地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每一种植基地每月一次的监管。对种植基地的监管包括:农药的使用和登记管理、蔬菜的生产管理、检测记录等。
加强外地供货监管,防止买卖单证(供货证明)
对山东、甘肃等广东省外备案基地供货的蔬菜,出口蔬菜加工企业在到货前一至两天向检验检疫监管部门递交“收购计划”,且在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开具“供货证明”后,由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把“供货证明”用信封封好,封口处加盖检验检疫部门印章,由加工企业交检验检疫监管部门,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收购计划”及“供货证明”,对装载的外地供货车辆实施抽查、监督卸货等措施;对韶关、清远等广东省内的检验检疫备案蔬菜种植基地给蔬菜加工企业供货并开具“供货证明”的,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须由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加施封识,装运蔬菜的车辆到加工企业后,由负责监管的检验检疫人员抽查、监督卸货,未经检验检疫人员监督就开启封识的,企业必须用数码照相机拍照存档备查。
加强单证管理,规范报检行为
中山局出口蔬菜报检时不再分“叶菜”和“非叶菜”报检,统一报“鲜蔬菜一批”(0709909090),报检时必须附“供货证明”或其复印件。报检后拟制换证凭单时,企业必须每一份换证凭单提供一份“供港澳蔬菜出口清单”(“供港澳蔬菜出口清单”上的报检编号就是换证凭单上的编号);检务部门出具换证凭单后,换证凭单与“供港澳蔬菜出口清单”第一联一起由检务部门加盖骑缝章,第二联由检务经办人加附在对应的报检单上。
加强监装、铅封管理,确保工作有效性
凡中山蔬菜出口公司、蔬菜加工企业的蔬菜装车后,必须在凌晨4:00到5:00统一驾驶到坦洲镇货柜车查验场,定点检查、铅封。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达的,必须事先电话联系当天负责监装、铅封的值班人员;监装、铅封时主要是依据“供港澳蔬菜出口清单”核对出口蔬菜的数/重量、种植场名称、地址、注册登记号、批次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对平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诚信度较差的,加大抽查比例,规范管理,确保监装、铅封工作的有效性。
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建立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蔬菜出口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24号),全面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对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开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落实整改,提交整改报告;与检验检疫部门签订“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始终履行承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同时,切实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做到系挂标识的“净重”与实重相符,确保原料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建立有效的卫生质量控制体系和产品溯源制度,确保出口蔬菜的安全卫生。如发现企业与出口公司合伙弄虚作假、买卖单证,将立案调查,并采取严厉处罚、停止企业出口业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