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国家邮政局发布了国内首个《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对快递服务费最低标准、快递服务时限、赔偿标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该标准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国内注册的外资企业也将参考该标准执行。
对于争议最大的快递服务费最低标准,之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同城快递服务费用不应低于8元,国内异地快递服务费用不应低于12元”的条款被删除。正式发布的快递服务标准中只明确了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价,不应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快递服务时限,新发布的标准中将“工作日”的表述改为更精确的“小时”,以便实际操作中不易引起歧义。标准规定,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得高于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不得高于72小时,同时对快递服务彻底延误时限进行了限制。彻底延误时限是指从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到达之时算起,到顾客可以将快件视为丢失的时间间隔。其中,同城快件彻底延误时限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彻底延误时限为7个日历天,国际快件彻底延误时限是10个日历天。当快件出现延误时,如果延误时间超过了彻底延误时限,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