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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生产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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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7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那么,食品生产原料采购如何索证?原料和辅料的使用有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又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又有哪些监督措施呢?昨日,广西卫生监督所召开食品安全“特别规定”宣贯会,给来自全区的保健食品、桶(瓶)装水、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负责人上了一堂学习课。

  违规经营:严重者被吊销许可证照

  《特别规定》中明确,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许可证照。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采购索证: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并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诚信管理:违法行为留下不良记录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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