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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出台奖励政策鼓励农产品争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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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发展“特色、规模、品牌”农业,开展“农产品创品牌年活动”,加快漳州现代化农业进程,根据漳州是福建省农业大市的实际,2007年7月,漳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鼓励农产品创品牌的意见》(漳政综〔2007〕88号)文件。据了解,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奖励政策,专门鼓励农产品企业争创品牌的红头文件,在福建省内尚属首次。

  《意见》首先明确了农产品创品牌工作的范围,具体包括:福建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无公害农产品、GAP(良好农业规范)等质量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注册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国际商标;水产品对欧盟出口注册、低酸罐头对美国FDA注册等国际质量认证,等等。

  为鼓励农产品争创品牌,《意见》还特别规定了创品牌奖励办法,对列入奖励对象的企业及农产品,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专款列支,每年奖励一次。其中,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福建名牌产品(农业类)或福建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获得国家部委认证的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无公害农(水)产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个产品奖励2000元、产地和产品双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4000元;新注册一个农产品商标(不含加工品和自然人注册的商标)奖励1000元;企业新通过国际质量认证的每项奖励1万元。文件同时要求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地财政收入状况,对创品牌的农业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

  上述奖励政策的出台,大大提高了漳州农产品企业争创品牌的积极性,我们相信,在“十一五”期间,漳州将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高、知名度高和经济效益好的国家品牌、区域品牌、行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等多层次的品牌农产品,以此带动漳州地区农业产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快现代化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广大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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