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欧盟《官方公报》刊载一项监管烟火产品销售的第2007/23/EC号指令,规定在欧盟销售的烟火产品将受一套全新的安全、标签规定及进口商责任条例管制。指令设定了烟火产品使用者的最低年龄限制。
对于受指令管制的烟火产品,生产商必须按照其用途、目的及危险程度,分类为烟花、剧场烟火产品或其他烟火产品(例如某些汽车安全设备)。
指令规定,根据产品类别而定,烟火产品的销售对象年龄下限为12岁、16岁及18岁。若干类产品不受指令限制,包括某些玩具的雷管、非商业用途的烟火产品(例如警方使用的烟火产品)及弹药。
欧盟成员国必须确保市场上的烟火产品符合指令规定,印有CE标志及合乎守规考核要求。指令严格了标签要求,规定烟花及剧场烟火产品标签须以成员国的国家官方语言列明下列资料:
1.生产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2.烟火产品的名称和类别;
3.买家年龄下限;
4.有关类别;
5.使用说明;
6.须遵守的安全距离。
根据指令,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烟火产品符合安全规定,包括关于设计及弃置的规定。他们须把产品呈交有关机构,由该机构进行守规考核及加上CE标志,符合指令规定的烟火产品将可于欧盟内部市场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