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北京召开的“国际认可中国日”国际会议以及“国际认可论坛(IAF)互认管理委员会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协议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上,无论是IAF主席托马斯·费克莱姆,还是ILAC主席丹尼尔·皮埃尔,抑或是ILAC协议管理委员会主席卢埃林·理查兹等,都对中国的认证认可监管体系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中国的认证认可监管体系究竟有什么样的特点?为规范中国的认证认可活动,政府如何通过监管措施的实施,保障认证有效和认证作用的发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
记者:作为中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政府管理部门,国家认监委(CNCA)成立6年来,采取了哪些积极务实的措施,使认证监管工作不断得以改进和加强?
孙大伟: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讲。国家认监委成立6年来,始终将“提高认证有效性”作为政府监管认证认可工作的着力点和归宿点,不断加强政府监管机构建设,不断完善政府行政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逐步建立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和分级负责的认证行政监管机构体系。所谓统一,即中央政府直接授权,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彻底解决以往认证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多头管理、行政监管效率偏低的问题,从而大大提高了认证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所谓分级负责,就是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负责制,即国家认监委与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法分工负责。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行政监管制度与政府部门规章的制定;负责认证行政监管业务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等宏观层面的管理事项。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认监委依法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认证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我国认证行政监管体系的发展一直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信息化、国际化。几年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政府认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改革创新,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认证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好转,认证有效性得到切实提高。
记者:随着这些年的发展,我国认证认可监管有哪些新的变化?
孙大伟:当前,我国政府认证行政监管重点已由主要依靠专项监督检查,逐步过渡到以日常监管为主、专项监管为辅,由重视认证实施过程转向既重视过程,更重视认证的结果与有效性保持方面转变;认证监管任务已从清理整顿为主向规范与发展并举方面转变;认证监管方式已从发现问题后被动处理向问题产生前的有效预防方面转变;认证监管机制已从行政监管为主向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和认证从业机构自我约束有机结合方面转变;认证从业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已从政府集中、强制处置为主向优胜劣汰的常规机制方面转变。
记者:增强认证有效性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看待认证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孙大伟:不管是对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是对从业者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决不姑息。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行政监管的力度,加强对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全面掌握认证有效性;组织认证档案稽查,全面把握认证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开展认证满意度调查,客观了解获证组织对认证机构工作的满意程度;同时加强投诉案件调查处理,严肃处理违规机构和人员。例如,截至2007年5月底,CNCA批准了122家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根据国家认监委近几年的认证有效性的专项检查来看,约80%的获证组织的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没发现主要问题,体现了管理体系认证的效果。近年来,国家认监委清理了19家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使其退出了认证市场。通过上述监管措施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认证有效和认证作用的发挥。
记者:作为我国认证认可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认可约束为政府行政监管提供了怎样的作用?
孙大伟:系统、独立的认可约束体系,为规范我国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能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