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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规定丹麦牛的进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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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18日,埃及准许按GOVS条件进口来自丹麦的直接屠宰活牛和怀孕小母牛,具体条件如下:

  第1条:GOVS批准按以下条件进口丹麦直接屠宰活牛:
  1.畜龄不超过24个月,且牲畜耳签记录了上次检验及疫苗接种的代码号
  2.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3.非用含MBM及/或任何动物浓缩物饲料喂养的母牛生产的牛。
  4.牲畜具备按OIE指南,控制传染及感染病的登记、编号及可追溯制度
  5. 进口商配合进口当局执行的一项要求,屠宰场(El-Basatin – Girko – El-Aameria)按以下要求准备:
  (a) 抽取脊髓与分离依附神经的工具;
  (b) 剔除椎骨的切锯;
  (c) 剔头骨及颚骨和头骨工具;
  (d) 碎骨机;
  (e) 装备BSE检测专设实验室;
  (f) 切除小肠最小部分。
  第2条: 根据以下条件,GOVS批准进口丹麦怀孕小母牛:
  1. 进口时,畜龄不超过24个月。
  2. 牲畜来源于无任何传染及感染疫病,特别是繁殖性疫病的地区和农场。
  3. 动物来自无白血性增生疫病的牧群。
  4. 如果白血性增生被记录, 血清学测试是应用的30 天在进口之前。
  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应在进口前30天进行血清测试。
  5. 生产小母牛的母牛应在24个月内接受过两次白血性增生疫病检验,检验间隔期为4个月。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检验结果应是阴性。
  6. 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7. 牲畜之生母畜必须是在禁令用动物蛋白饲养决定后出生的,且出生后经过7年才怀孕的。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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