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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出台《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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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每个百姓的生存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和民众关注的焦点。近日,《嘉兴市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办法》正式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嘉兴市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办法》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实际和先期桐乡市试点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通过实施召回机制,进一步确立企业承担应负的食品安全责任,明确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职责。《嘉兴市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办法》共分总则、召回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四部分,共十六条款。首先,明确了不安全食品以及不安全食品召回的定义,也明确了不安全食品的范围,并对不安全食品根据其存在的产生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进行了等级划分。其次,对召回主体、召回方式(分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公告召回三种召回方式)、召回程序、召回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召回体系。最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将以是否消除对消费者的危害为原则。对于实施主动召回并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依法从轻实施行政处罚;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拒不执行责令召回和公告召回的,将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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