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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质监局开展交通测速装置执法检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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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公安交警部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交通管理测速装置的准确性、合法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与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内蒙古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通辽市质计所检定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公安交警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的雷达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等计量器具检定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是国家规定的强检计量器具,其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交警执法的合法、公正。机动车雷达测速仪的检定周期为一年,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检定周期为半年,法律规定以上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凡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取证的依据进行使用。

  目前,检查组已对开鲁县、库伦旗、科左中旗、霍林郭勒市以及扎鲁特旗境内在用的交通管理测速装置进行了依法检定。并将对检定、检测合格的计量器具及其地点分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人们出行安全的同时,保证交警部门执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通过本次监督检查,有效促进了法定计量器具检定的管理水平,规范了交通安全执法计量仪器设备的使用,为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准确执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供了技术保障。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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