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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提示:化妆品输美须注意标签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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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4日,美国纽约州通过一项法案,规定在州内销售的防晒产品须提供额外资料:须附上清晰易读的标签,标示产品的最佳使用日期,并须在标签上注明储存产品的建议方法。

  早在2011年6月,美国FDA就已修订了防晒产品的标签及测试规定。根据该修订规定,通过食品及药物管理局UVA及UVB测试的防晒产品,可以在正面标签上标为“广效防晒”。对广效防晒产品来说,如防晒产品的防晒指数值为15或以上,可以声称:“如按指示使用并采取其他防晒措施,可以降低患上皮肤癌或皮肤过早衰老的风险。”另一方面,非广效防晒产品以及SPF值为2到14的广效防晒产品,只能声称有助预防晒伤,并须标示警告,指出产品不能预防皮肤癌或皮肤过早衰老。

  检验检疫专家指出,中国化妆品是美国FDA通报较多的产品种类,而某些具有特殊功效的化妆品在美国也属于药品的范畴,因而监管较为严苛,出口风险大大增加。如防晒产品中除普通防晒霜之外的一些专门用于保护皮肤免受太阳及紫外线照射的外用制剂,必须符合化妆品和药品的双重要求,且必须强制向FDA登记企业及产品成分、原料构成信息等。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除了加强出口化妆品质量风险管控,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管之外,还应关注标签标示方面及向美国FDA登记注册方面的规定,防止出口受阻。

作者:陈健萍 来源:中国质检网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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