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近日,江西省九江市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出台了《九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即日起开始施行。
《暂行办法》正式明确了小作坊的范围,明确了小作坊各级监管职责,明确了小作坊业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备案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张贴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暂行办法》强调,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应建立购销记录台账,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材料生产食品,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或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材料生产食品。《暂行办法》正式明确应当建立小作坊监管档案。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小作坊建立小作坊档案,分别记录备案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及产品监督检查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对因不能持续保持备案登记条件的或一年内被发现两次以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且不能整改到位的小作坊,应收回已办理的《备案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