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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增加疫情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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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对疫情通报公布制度做了修订,以增加动物疫情的透明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军队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并依照中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

  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草案进一步强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并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当地的动物疫情,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要求,草案进一步严格了疫情报告制度,落实疫情报告责任主体,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为了保证疫情认定准确无误,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要经过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在此修订草案中,强制免疫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对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得以强化,在吸收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草案明确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

  修订草案加强了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明确规定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物品、征用的人力和物资,要给予补偿。

  修订草案还规定建立官方兽医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动物疫情检疫的主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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