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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通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案》实施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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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向WTO秘书处通报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案》实施法令及实施细则修订案(G/TBT/N/KOR/392)。

  该修订内容如下:

  为进行农业机械检查,制造商必须提交相关机械的照片和一份汽车尾气排放控制证明。如果该产品在检查期间发生故障或损坏,导致检查不能继续,该产品将被取消资格(第1部分和第2部分的第3条);

  对主要农业机械(需要结构和性能测试的)将进行全面检查和安全检查(第1部分3条的第2条);

  对于通过全面检查和安全检查的机械,其检查结果在该机器的使用期内都是有效的,在有效期将满时,预先发送书面通知给制造商(第2部分和第4部分的第6条);

  制造商需将认证标志印在已通过检查的机器上(第7部分的第6条);

  检查的申请费用可使用现金或电子银行的方式进行交付,在检查暂停和不能顺利完成的情况下,该费用将退还(第2部分和第3部分14条的第2条);

  对于经鉴定配备了安全装置的机器,此类认证的有效期将与第2部分第6条中规定的检查一样,当安全装置一部分认证的有效期期满时,将预先发送书面通知给制造商(第3部分和第5部分18条的第6条);

  制造商可将认证标志印在通过安全装置一部分认证的机器上。

  该通报法规的拟批准日期及拟生效日期待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检网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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