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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完善召回启动 召回之威显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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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在当下中国汽车市场面临重大拐点的背景下,该《条例》替代实行8年的《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法规,意义重大。《条例》通过完善召回的启动、实施和报告3个程序,加大对隐瞒缺陷、拒不召回者的处罚力度,不仅配合了汽车产业已经到来的转型,而且强化了对中国汽车业今后发展的品质要求。显然,《条例》将发挥“政策拐点”的重要作用。

  不过,拐点虽现,但怎样拐、拐得怎样,还得看《条例》落地之后的执行情况。明代大政治家张居正尝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条例》出台,只是解决了“立法”问题,真正的难题还在“法之必行”,即《条例》的落实执行。对应人们所熟知的当代法治精神十六字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条例》颁布是“有法可依”,但最要紧是后十二个字,而其关键全系于那3个“必”字。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虽已进入法制社会,各项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和健全,但法律执行力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显而易见。首先,法律执行力存在不均衡现象。比如,刑事犯罪案件的执行力大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执行力,大案要案的执行力大于一般案件的执行力等。这种不均衡实质上是一种区别对待,很容易让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其次是法律执行力有时过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都可以算作“弱”的表现,这在各个领域中均有反映。现在我国汽车行业有了在严厉程度上并不逊于汽车发达国家的召回法规,但人们同样担心法规在执行力上出现不均衡和过弱问题。毕竟,中国汽车市场相比国外汽车市场要复杂得多,既有本土企业,也有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本土企业还有国有、民营之分,而各个企业又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待这些企业若做不到心硬手不软,且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自然会导致法律效力部分失灵。

  而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必须要厘清执法责任,在责任之下让执法变得透明。这就要求发挥监督的作用,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要抓好法制教育,构筑一道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一方面要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必须零容忍,严肃处理。同时还要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不怕露丑,不怕批评,勇于认错、改错。只有监督严密,问责到位,3个“必”字才能达成,才能让中国汽车市场真正实现良币淘汰劣币,走向规范发展之路。

  当然,要让召回之威显于执行,还得满足一些技术性的条件。业内人士指出,召回执行,最大的难点是缺陷认定。汽车召回解决的是产品设计制造不符合技术法规基本要求,存在严重安全缺陷或隐患的情况,这种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与安全相关。这意味着政府首先要解决的是当前的技术法规是否满足需要,为认证缺陷产品提供可供参考的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召回检测机构。若这样的机构缺失,则难以剥离或阻断鉴定方与相关汽车厂家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当对于隐瞒缺陷、拒不召回者的处罚力度加强之后,生产厂家寻求与鉴定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冲动也会随之增强。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缺陷鉴定可能会形成一个巨大的寻租空间。因此,为保证公正及公平性,尽快建立第三方检测机构也成为必须。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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