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发布实施。《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有不良行为记录,将被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该《办法》对列管对象提出了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被吊销证照的,列入“黑名单”: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办法》规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必须每月向所在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由所在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未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