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和行动计划,今年12月1日起,伊朗将成为我国继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埃及之后,第四个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的国家。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中东、非洲、南美等地区国家日益成为我国出口企业的新兴市场,为保证进口产品的质量,保障经济有序发展,装运前检验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提醒相关出口企业:企业应及时明确出口产品是否在上述国家装运前检验监管措施的涵盖范围内,对于监管范围内的产品在承接订单时应与客户做好沟通,并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避免因对政策不熟悉导致产品滞港和无法清关被退运等现象的发生。主动搜集并了解出口国家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订立合同或信用证时,根据上述国家法律、标准和贸易合同(信用证)的规定确立产品质量要求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避免产品因不符合上述国家要求而无法正常完成装运前检验。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申请装运前检验准备,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咨询相关政策。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装运前检验相关事项,预留出足够的检验监装时间,以免遭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