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物为准还是为忽悠开脱
一些商家想方设法为夸张宣传免责
编者按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近年来,消费者通过打官司等方式反击“霸王条款”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尽管新闻媒体对“霸王条款”进行了多次“声讨”,但本报记者通过对一些公司和商家的调查发现,“霸王条款”至今仍在一些行业和领域盛行,一些“霸王条款”甚至出现了新变种,这种新变种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中国质量报》推出的“防不胜防的霸王条款系列报道”,一方面,旨在给广大消费者提个醒,另一方面,也为了提醒商家,希望他们更多地考虑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不是把精力放在跟消费者斗心眼上,否则企业肯定走不了太远。
“图片仅为参考,请以实物为准……”近日,记者在北京的麦当劳餐厅点了一个麦旋风,相对于宣传单页上诱人的满满一杯,实物只有其一半的量。记者要求解释,服务员指着宣传单页上最下面“食品以实物为准,图片仅供参考”的字样说:“宣传单上的大幅图片只是为了美观,所有的产品均以餐厅实际销售为准。”
相信吃过这种“哑巴亏”的消费者不在少数,而借“以实物为准”搪塞消费者的也不只麦当劳一家。在记者随后走访的其他几家快餐店,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集天小吃的包子,个头远远小过宣传画上的图例;嘉和一品的香菇卤肉饭,实物比宣传画上少了鸡蛋和西兰花;韩国店的泡菜套餐,泡菜包袖珍如针线包……众多商家都在广告上把自己的食品描画得精美诱人,宣传得天花乱坠。一旦消费者指出实物差强人意时,商家又总能在宣传单的犄角旮旯找出“以实物为准”这句话,然后作为“金科玉律”来敷衍了事。不少消费者虽然对此不满,却又无可奈何。
“仅供参考”处处有
这种宣传一套、实际一套的营销方式,俨然是现代版的“挂羊头卖狗肉”。记者在沃尔玛超市转了一圈,发现不仅在快餐业,商场中的手机、家电、食品、服装……也常常可见“以实物为准”的“免责金牌”。以最常见的方便面为例,无论是桶装还是袋装方便面的外包装,都会有一幅美味诱人的图片:肥嫩的排骨,鲜美的蔬菜,热气腾腾的面条……顿时引人食欲,但是,细细看来,图片下总有一排容易让人忽略的小字——图片仅供参考。
记者在网络论坛上也发现:不少网友都有过类似“被忽悠”的经历,尤其是团购美食流行之后,很多团购网都通过超低的折扣来吸引顾客,几百元的套餐券被压价到几十元。而一旦顾客“上钩”,就会发现这些所谓的套餐要么是一些滞销的菜品,要么就在菜量上大打折扣。如果消费者有疑义,“团购网上已经注明:产品均以餐厅实际销售为准”就顺理成章的成为店家的托词。在团购网上,这种关于“团购质量”的差评帖几乎随处可见,一位消费者留言称:“参加一次美食团购,以后就再也不上这个当了,那些宣传与实物相差太多了。”
广告夸张须有度
广告宣传可以适当夸大,但是这种夸大是不是应该有个限度?记者就此问题拨打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电话,消协投诉部的工作人员指出:“图片虽与实物不可能一模一样,但误差应该有个合理的范围,不能太离谱。一些商家为了吸引眼球,将宣传图片做得很漂亮,甚至附加了一些虚假的东西在里面,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消费者应该提高警惕,在购买商品或者就餐前,仔细核对实物,避免落入部分商家虚假宣传的圈套。”
那么,“以实物为准”这句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成为商家免责的借口呢?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的李维律师告诉记者:广告图片的规范目前尚无具体“标准”界定,就快餐店宣传画与实物有出入这类事件而言,如果食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和较大疏漏,“以实物为准”这句声明确实可以帮助商家推卸责任,所以消费者提高自我甄别能力才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关键。
“霸王声明”损人害己
“商家可以提出‘以实物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借口,但是必须慎重,因为就算可以凭此推卸责任,却也丧失了自身的信誉度。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其实是对商家最大的惩罚。”李维同时告诫商家,不要在宣传上耍花招,提高自己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才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
与此同时,李维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一些商品的功能、材质与包装说明明显相悖,则属于虚假宣传的范畴,就算标注了“以实物为准”,商家也难逃其咎,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