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活动监管的不断强化,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案件数量有所攀升,案件的办理质量也稳步提高。但是,在认证执法中,由于《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罚则”中并没有规定“没收违法产品”,因而如何做好未经认证产品的后续处理,避免认证执法陷入“罚过了事”的误区,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控制执法后续处理风险的四条途径,以抛砖引玉,引发更多的思考。
一种途径是不仅考虑涉案产品的认证情况,而且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把关。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不仅承担着《认证认可条例》赋予的职责,而且肩负《产品质量法》赋予的职责。因此,对已经销售或库存的未经认证的产品,要识别是否符合认证要求,还可以通过产品质量的检测,来分析是否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果经检测,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查处,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第二种途径是做好溯源通报,针对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应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鉴于生产厂的场地、设备、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的调查以及无证生产的查处都比较适合由生产地监管部门来实施,因此这类通报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从部门的职责分工来说,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门承担着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的双重责任,因此对产品的后续处理问题可以较好地得到解决。
第三种途径是督促企业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包括要求企业申请认证,甚至要求企业采取自行收回等措施。对未获证产品,除非企业停产、停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都要求企业重新申请认证,体现“罚改结合”的要求。未获证的产品的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增加了对生产企业的主动召回责任的要求,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措施。如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种途径是可以采取通报相关认证机构、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开展监管。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要求及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对涉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协助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按相应规定对相关认证证书采取暂停、撤销等后续处理措施。因此,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中应加强与相关认证机构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执法检查的信息,加大后续处理的力度,最终形成工作闭环。而像消防产品、安全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等,可能涉及其他政府监管部门的,应及时进行通报,从多方面加强对企业的后续监管。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