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如何界定零售业的市场垄断无疑是个不小的难题。日前商务部公布的推荐性行业标准《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的送审稿(以下简称《评估方法》)中,除规定了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的概念与方法外,还透露了零售企业形成区域市场垄断的标准。
目前,“扎堆开店”几乎成了我国零售业竞争的常态。但是,从利于区域零售市场的合理竞争和有序发展考虑,零售商店的设立应防止零售市场垄断,避免在同一商圈内不合理设立相同或类似业态的零售店铺,减少对相邻、相同或类似业态的已有零售商店的经营损害。
对于同业损害的成立条件,《评估方法》规定了三个指标:顾客流失;销售额下降;经营环境恶化。也就是说,一家零售企业对周边其他同业态或类似业态企业产生以上任何一种后果后,同业损害就成立了。
为增强可操作性,《评估方法》对不同业态主要商圈半径值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便利店的主要商圈值为顾客步行5分钟到达;食杂店为0.3公里;折扣店、超市和大型超市为2公里左右;仓储式会员店为5公里左右;社区型购物中心为5~10公里;市区购物中心为10~20公里。
《评估办法》还把零售业同业损害分为实质性损害和一般性损害。实质性损害是指零售业同业损害发生,加害一方由于市场垄断、违反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违反城市规划要求或被认定不正当竞争,而对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表现。
按照商务部的规定,零售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就形成了区域市场垄断:第一,在城市商业中心、城市区域商业中心、城市商业街中,一个零售商店或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两个类似业态的零售商店的销售额之和分别占城市商业中心、城市区域商业中心、城市商业街销售总额的50%时;第二,在中型社区(人口在7000人以上)及其以上规模的社区内,零售商店占同一社区内全部类似业态零售商店销售总额的50%时。
具体到如何对同业损害程度进行评估,《评估办法》规定,一般性损害程度评估采取专家评分方法。一般性损害程度分为轻微、明显、比较严重、严重四级。例如,另一方顾客流失在可比客单价前提下,月交易笔数连续三个月低于去年同期的45%时,加害一方就构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销售额连续三个月低于去年同期的40%时,加害一方就构成了严重的损害;当顾客出入商店感到不如以前方便,顾客停放车辆场地减少一半以上而造成经营环境恶化时,加害一方就构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害。而零售业同业的实质性损害则采取听证会议认定方法。实质性损害均为严重级。
据悉,零售业同业损害程度评估将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地方商业行业协会组织进行。
“同业损害问题的实质是不正当竞争,但本标准不具备约束不正当竞争的功能,只是一个方法性标准。”《评估方法》主要起草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刘普合主任告诉记者:“不过,本标准不仅可以作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参考性标准,也将有利于商家合理选店铺地址。”